网页客服,欢迎咨询
商圈信息
      商圈信息
  • 圈主:zhujp
  • 粉丝:2 人
  • 人气:1126 关注度
      联系方式
  • 电话:021-59997393
  • 地址:上海嘉定区华亭镇澄浏公路与高石公路路口北侧
WTO服务贸易国内规制谈判概述
2007-10-30 18:13:47 1545
  • 收藏
  • 管理
      国内规制谈判旨在制定多边国内规制纪律,规范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国内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国内规制谈判是WTO多哈回合服务贸易规则谈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被成员普遍认为是多哈回合服务贸易规则谈判最有可能取得的重要成果。2005年WTO香港部长会议部长宣言要求:“成员们应在本轮谈判结束前,按照GATS第6条第4款下的授权制定关于国内规制的纪律。”

      一、谈判起因和谈判授权

      服务贸易的一项显著特点在于服务业各部门差异较大,监管要求不同,因而主要通过大量的国内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管理。WTO将不属于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范畴的关于资质要求、资质程序、许可要求、许可程序和技术标准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统称为“国内规制”。

      《服务贸易总协定》就服务业和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制定了规则,但并未就成员的国内规制做出规范。一方面,WTO承认成员有制定国内规制并根据这些规制管理国内服务业的权利。然而,为了避免成员滥用监管的权力来限制贸易,需要制定多边纪律对成员的国内规制加以规范。但另一方面,过强的多边纪律又将损害成员监管的权利,尤其是对于经济规模大,监管能力强的成员而言更是如此。因此,国内规制谈判的目标是达成在规范成员国内规制和保证成员的监管权力之间取得平衡的纪律。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条第4款关于就国内规制进行谈判的授权,服务贸易理事会于1999年4月26日设立了国内规制工作组。工作组的职责是制定普遍适用的多边准则或针对具体部门的规则,以保证成员有关资质要求和程序、许可要求和程序以及技术标准的各项措施不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根据2005年WTO香港部长会议部长宣言要求,工作组应在多哈回合谈判结束之前制定出相关纪律。

      二、谈判现状

      自多哈回合启动以来,成员就国内规制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成员普遍认为国内规制是多哈回合服务贸易规则谈判最有可能取得的重要成果。美、欧、日、印度等成员就此议题提交了多份提案。

      尽管成员普遍表示有必要制定关于国内规制的多边规则,但各方对此的期望值存在较大差异。概括而言,成员立场可分为四类:(一)新西兰、香港等小型开放经济体要求制定全面、严格纪律。(二)美、欧立场大同小异,无意达成全面、高质量的纪律,反对经济需求测试。美国强调国会立法应该排除在外,仅愿意讨论政府制定的国内规制,且仅愿意增强规制的透明度,反对涉及具体的资质要求和程序、许可要求和程序等内容。欧盟大力倡导规范许可程序,但对其他内容相当谨慎。(三)巴西等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员持强硬守势,认为发展中国家成员服务监管体系相对落后,严格的国内规制纪律是对监管主权的侵蚀,且会增加政府的行政负担,因此纪律应该强调成员监管的权利,仅就原则性问题达成一致。(四)印度鉴于在外包服务方面的进攻利益,积极主张在工程师资质要求和程序方面制定严格纪律。

      2007年4月,国内规制工作组向成员发布了主席案文(草案)(以下简称“案文”,原文及译文附后)供讨论。由于主要成员无意制定高质量的多边规则,案文大多数条款为“尽力而为”(best endeavour)条款。4月至8月间,国内规制工作组召开了若干次会议对案文逐条进行讨论。虽然成员意见仍有分歧,但成员普遍对在案文的基础上就国内规制议题达成一致表示出信心。

      案文主要内容如下:

      (一)案文对资质要求、资质程序、许可要求、许可程序和技术标准等核心概念作出了定义,并明确国内规制纪律的适用范围是成员已做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根据案文,“资质要求”是指自然人获取提供服务的授权时所必需证明的关于其提供服务的能力的实质性要求。“资质程序”是指自然人为了获取提供服务的授权而应遵循的,表明该自然人符合资质要求行政或程序性规则。“许可要求”是指除资质要求以外,自然人或法人为了提供服务,获取、修改或续签提供服务的授权应遵守的实质性要求。“许可程序”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为了获取提供服务的授权,包括许可的修改或续签许可,而应遵循的,以证明其符合许可要求的行政或程序性规则。“技术标准”是指规范服务的特征或服务提供方式的措施。技术标准也包括执行这些标准的程序。

      (二)案文承认各成员有权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对其领土内的服务提供进行监管和制定新的法规。

      (三)案文要求成员的国内规制措施是预先设立的,基于客观和透明的标准,如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这些标准不构成限制服务贸易的变相措施。

      (四)透明度方面,案文要求成员及时公布国内规制措施并提供公众咨询、公众评议的机会。

      (五)许可要求和程序方面,案文要求成员尽量减少与许可相关的居留要求,许可程序尽可能简单,明确申请要求和审批期限,及时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和相关依据,确保主管部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颁发的许可证应及时生效,许可费不得构成对服务提供的限制等。

      (六)资质要求和程序方面,案文要求积极考虑申请人的工作经历、相关协会的会员资格,尽量减少与资质相关的居留要求,建立机制核查和评估其他成员服务提供者所持的资质,尽量为申请人提供满足资质要求的机会(课程、考试、培训和工作经验等),资质认证相关考试应定期举行,资质认证相关费用合理等。

      (七)技术标准方面,鼓励成员采用国际标准,在制定及执行标准的过程中确保最大限度的透明度。

      (八)此外,案文表示承认各成员服务监管发展水平不平衡,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需要行使监管权利。为此,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在一定的过渡期内不执行该纪律。成员可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减免行政费用,发达国家成员应向发展中国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

      谈判目前的主要意见分歧在必要性测试、发展问题、技术标准、预评议机制、资格要求和程序方面。其中以必要性测试问题最为困难。

      三、中国的参与

      中国一直积极参与国内规制谈判。为在多边规则制定过程中充分表明立场,推动谈判向对我有利的方向发展,我于2002年12月向WTO递交了两份提案,说明了中国在谈判中关注的重点和中国服务提供者在海外市场遇到的国内规制方面的问题。2005年6月,我就国内规制谈判的方式和方向向WTO再次提交了提案,建议成员应该先就国内规制的一些基础概念,如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基本定义等达成一致,在此基础上再展开内容谈判。

      中国在加入WTO时已就国内规制做出了高水平的承诺(如许可程序相关要求,独立监管原则,透明度相关要求等方面中国都做出了与案文水平相当或高于案文水平的承诺)并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律法规、部门条例的梳理。此外,我国自2004年7月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也对资质和许可作出了严格的规范。


    上一页:进出口货运保险投保指南 下一页:一般货物销售合同示范条款
    全部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