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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与肉类食品质量安全
2007-12-16 11:22:38 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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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规则与肉类食品质量安全

    ——张向晨司长在“中国肉类食品质量安全与商贸发展论坛”上的讲话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早上好!
    很高兴能够出席“首届中国肉类食品质量安全与商贸发展论坛”,并与大家谈谈“WTO规则与肉类质量安全”这个话题。保障肉类食品质量安全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关系到全人类的健康。吴仪副总理曾强调,要从“两个链条”上加强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管,即工业品从设计、原料、加工、直至销售的监管链条,农产品从地头到市场再到餐桌的监管链条,从产业链条上的每个环节上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控制,构筑覆盖全社会的监管网络。肉类食品质量安全需要在整个产业链包括养殖、屠宰、生产加工、包装、储运、分销等的每个环节上进行控制,任何一个环节上的疏忽都会影响到肉类食品的质量安全。本次论坛聚集了来自政府监管机构、行业组织代表、肉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大型流通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研发和设备生产企业以及相关检测和认证单位的代表,表明我们整个产业链上的企业和机构认识到了从整个链条上控制肉类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并积极投身到这项工作中。
    大家知道,WTO作为全球贸易规则的制定机构,已经确立了关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一套规则,这些规则主要包含在WTO的TBT协定和SPS协定当中。在这里我想就WTO这两个协定的要点以及商务部在实施两个协定方面所开展的工作做一个简短的介绍:
    WTO作为多边国际贸易组织,致力于减少并消除各类关税与非关税措施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利影响,构建公平与自由的国际贸易环境,促进贸易自由和便利化。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以下简称TBT)和《关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PS)允许各成员为保障产品质量、保障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及防止欺诈行为等目标而制定和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但这两个协定规定这些措施不得构成对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的任意的和不合理的歧视,也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旨在达到合理保护与便利贸易之间的权利于义务的平衡。但实际上,TBT/SPS措施的制订和实施在主观和客观上都可能对国际贸易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受到了WTO成员越来越多的关注。根据WTO统计,2006年WTO秘书处散发了各成员通报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TBT措施1042份、SPS措施1156份,涉及到食品安全和动物卫生的通报占一半以上,影响比较大的国外技术性措施包括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欧盟的可追溯性法规等。
    作为全球贸易规则的制订机构,WTO在TBT/SPS领域建立了通报评议机制,以增加这些措施的透明度,确保它们不被滥用。一方面WTO成员有义务在其拟采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生效前,及时公布草案并将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措施向WTO通报,接受其他成员的评论;另一方面,成员有权利对其他成员采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和检验检疫措施提出评议,特别是对贸易有重大影响的措施,要求拟采取措施的成员考虑相关意见。实际上,在我国加入WTO后,这方面的工作我们一直在做,包括公布并向WTO通报我国拟采取的相关措施,接受其他成员的评议,对其他成员采取的措施进行评论并要求他们考虑我们的关注。例如,我国对涉及肉类卫生的国家标准及检测方法向WTO进行了通报,在国内外发生疫情期间采取的紧急措施也向WTO进行了通报。
    有了透明度还不够,积极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十分必要,这是因为,一些发达成员技术水平比较高,相关实验手段也比较完备,他们常常出于安全、环保、健康的考虑,实施过高的技术标准措施,对发展中成员的出口造成重重障碍,我国企业的出口也往往因遭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而蒙受损失。针对这些问题,近几年商务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工作:
    (1)利用好WTO这个多边场合:WTO/TBT/SPS委员会是专门为实施TBT/SPS协定而设立的讨论的场所,我国曾在SPS委员会就我防控禽流感的措施做过2次介绍。肉类产品作为高风险产品在SPS委员会的特别贸易关注中有很多反映,例如动物疫情对贸易的影响、病虫害和疫病流行区域化原则的适用、猪肉莱克多巴胺等兽药残留问题、肉类企业如何符合卫生规范问题等。在双边磋商中,我们就禽流感、疯牛病、口蹄疫等疫情发生后对贸易产生的阻断以及肉品中兽药残留超标等导致的贸易纠纷积极进行了交涉。我国每年三次派出以商务部、质检总局单位组成的代表团参加会议,表达我国的贸易关注,参与规则的讨论。今年10月,针对国外对我食品安全的炒做,我们在WTO/SPS第40次例会上介绍了我国为加强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情况,达到了增信释疑的效果。
    (2)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调查:近几年,在国家统计局的支持下,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对外贸易影响的调查。该调查通过向样本企业发放调查问卷,对我国食品土畜等行业的22大类产品出口产品受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情况进行摸底,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按照产品分布、行业分布和国别分布进行了分析,同时及时了解国内产业和企业的应对困难,对于政府提供相关服务的需求,对于如何开展应对工作做到心中有数。调查结果显示,2006年我国有15.22%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出口行业遭受直接损失金额达758亿美元,同比增加9.7%;企业为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所增加的生产成本262亿美元,同比增长20.74%。包括肉类产品在内的土畜产品由于国外相关检测标准的提高、检验检疫项目的增加以及相关法律法的变化等,企业受国外技术性措施影响较严重,直接损失和生产成本增加较大。根据我们的调查,我国企业直接损失达43亿美元,成本增加21亿美元,企业由此遭受的贸易机会损失达170亿美元。
    (3)加强指导,增强应对能力:为了帮助企业和产业尽快适应国外相关技术性贸易措施,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加强对产品质量控制,满足国外制定的安全、健康和环保等要求,我们也积极加强了应对指导。例如,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出台后,新标准对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的要求更加全面、系统和严格:一是设限数量大幅增加,二是限量标准更为严格,如对没有设定具体标准的药物残留,一律执行0.01PPM的标准,三是检测项目成倍增加,四是检测费用大幅上涨。商务部和国内相关部门在与日方进行交涉的同时,积极组织了专家评议,在主要农产品出口省份对企业进行了肯定列表制度的专门培训,与行业组织一道,对肯定列表制度对我对日农产品出口的影响进行了追踪,并提出了应对建议。
    (4)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除了以上这些措施,我们也积极参与到国际规则的制订中去,让国际规则直接反映我们的贸易利益和关注。比如,中国积极参加了SPS协定指定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的标准制定工作,包括肉类法典委员会的标准制订工作;今年五月,经过努力,正式成为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的成员。今后,我们将鼓励企业和行业组织更多地参与到国际、国内标准的制修订活动中。
    (5)建立出口商品技术服务体系:为了帮助企业了解主要目标市场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几年来,我们不断完善政府的服务体系,在各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的大力支持下,初步形成了出口商品技术服务体系的整体格局。我们已经成立了29家“出口商品技术服务中心”,包括肉类产品的“出口商品技术服务中心”。发布了40项“出口商品技术指南”,直接涉及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的包括食品污染物、农残限量指南,食品标签、添加剂限量指南等。通过提供公共服务信息,提高国内企业养殖、屠宰、生产和加工的技术水平,加强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提高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我国加入WTO已近6年,我国各政府部门认真履行TBT协定和SPS协定项下的义务,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障我国食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我们通过WTO的通报和评议工作,利用好这个多边舞台,加强多双边交涉,参与制定多边规则;积极组织协调做好应对工作,提高企业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能力;通过技术服务中心帮助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控制;配合国内相关部门的工作,提高包括肉类产品在内的食品质量安全。同时,加强食品质量安全需要政府、行业机构和企业的密切沟通及合作,不断完善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手段,提高企业生产加工技术水平,从养殖、屠宰、生产加工、包装标签、流通储运等各个环节加强跟踪和监控,构建覆盖各个环节的监管网络。
    谢谢大家!


    200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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