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你可以保持沉默
在刑讯逼供下,犯罪嫌疑人可能被逼将不是自己所犯罪行强加给自身,这就是近年来各界高度关注的“自证其罪”。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吴忠泽表示,刑事诉讼的目的,除了追究犯罪,还在于保护无辜的人不受追究;作为普通公民,每个人都有发生犯罪的可能,但国家应该追求“最高的善”——这就要求国家在任何时候都要避免自己犯错误,特别是不能犯以合法的方式侵害人的自由、财产和生命的错误;保证无辜的人不受追究正是刑事诉讼的底线。
修正案草案第28条、31条、40条、43条对“非法证据排除”作了各方面的补充和完善,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包括拘留、逮捕后应当及时将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过程还应有录音录像制度。
按照新的修正案,在无法证明清白又必须自我保护时,“你可以保持沉默”。因为这一步的改变,全国人大代表、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评价说,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明确不得再作为证据使用的程序,这彰显着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立足国情和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有机统一。
进步:该作证时须作证
在一件只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案件中,一方说谎,另一方如何自证清白?这是南京“彭宇案”留给我们的思考。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院原副院长金长荣说,在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对于查明案情、核实证据、正确判决,意义重大。生活中,常有证人由于害怕报复或其他原因拒绝出庭作证,难道法律对此束手无策了?
此番修正案对此给予了一个响亮的回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于鉴定意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法院认为有必要的,鉴定人也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这体现了对法律尊严的维护,也兼顾到了对各种关系的平衡。”应勇评价说。
温情:请不要伤害孩子们
“少女援交案”后,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后隐私是否受保护的争议一直在民间存在。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林荫茂对此给予了毫不置疑的回答:“保护未成年人,有利于他们回归社会。”本次修订案明确,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附条件不起诉、其犯罪档案封存、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别关押等。
应勇代表建议,在目前条款基础上增加“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得公开传播涉案人姓名照片地址或可能透露其身份的信息”。他认为,对未成年人涉案实施随意传播,可能对孩子的未来造成无法弥合的伤害。
和谐:悔过可减轻处罚
当下,由民间纠纷引发的伤害案越来越多。修正案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相邻亲属或其他民间纠纷、涉及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徒刑的、属于过失犯罪或者正当防卫过当的,当被告人真诚悔过并且愿意进行经济赔偿,而受害人又愿意接受道歉和赔款的,法院可以从轻从宽判决,例如实刑改缓刑或者不起诉。
林荫茂代表说,这一款的增加,将对推动社会和谐起到相当积极正面的引导作用。“不是说从此以后可以花钱买刑期了,而是说双方自愿、真诚悔过且案件本身事出有因的情况下,能和解的尽量和解,达到双赢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