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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的公告
2008-01-24 02:56:06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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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08-01-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见附表)终止日9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在反倾销措施终止前商务部也未主动进行期终复审的,原反倾销措施将于到期之日起终止实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附表:

    原措施公告

    被调查产品

    税则号

    涉案国(地区)

    措施到期日

    2003年第35

    铜版纸

    48101300

    48101400

    48101900

    韩国、日本

    200886

    2003年第41

    邻苯二酚

    29072910

    欧盟

    2008827

    2003年第40

    邻苯二甲酸酐(苯酐)

    29173500

    韩国、日本、

    印度

    2008831

    2003年第49

    丁苯橡胶

    40021911

    40021912

    40021990

    40021919

     

    俄罗斯、韩国

    日本

     

    200899

    2003年第50

    冷轧板卷

    72091500

    72091600

    72091700

    72091800

    72092500

    72092600

    72092700

    72092800

    72099000

    72112300

    72112900

    72119000

     

    俄罗斯、

    哈萨克斯坦、

    乌克兰、韩国、

    台湾

    2008923

    2003年第48

    聚氯乙烯

    39041000

    俄罗斯、韩国、美国、日本、

    台湾

    2008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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